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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整治
 
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日期: 2021-1-19 8:33:00   |   来源:Luyin.com   |   分类:环境卫生整治   |   热度:1722℃

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现就森林草原防火期禁止野外用火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0930日至20215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202111日至5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在此期间,全县所有林地、草原全面实施禁火:严禁携带火种、用火用具等进入草原、退耕林地;严禁在林地、退耕林地及其周边进行煨桑、上坟烧纸等一切非生产性野外用火;严禁焚烧秸秆、荒草等一切生产性野外用火。

二、因生产、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或在野外农事活动及其他野外必要性用火,必须经县森林草原指挥部授权,取得相关生产用火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批准时间、地点后方可开展下步工作,并接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场(矿)监督管理。

三、各乡(镇)政府、各场(矿)切实承担起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结合辖区实际,超前谋划、科学防控,加大对重点时间节点的巡逻管控,对进入林地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宣传教育,按照规定严格盘查登记,禁止在林地随意丢弃火种、吸烟等行为发生,杜绝一切火种进入林地;同时,生态管护员要按照分片负责制,做好各自指定区域的巡护工作,切实做到山有人巡、林有人护、草有人管、火有人防。

四、持续加强对智力障碍人员及未成年人的监管力度,严禁智力障碍人员和未成年人独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退耕林地及其周边,对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部门。接到扑火命令的各级扑火队及火灾所属部门领导必须迅速赶到指定地点组织扑救。扑救森林火灾要科学安全组织,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并将火情逐级上报。

六、各级防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防火职责,拒不履行职责或未按要求履行应尽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理。

七、进入林地、草原的车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人员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管理监督,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予以处罚,拒不服从森林防火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进行处罚,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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