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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整治
 
农村水利工程水费收缴管养
日期: 2021-10-18 8:25:00   |   来源:Luyin.com   |   分类:环境卫生整治   |   热度:582℃

农村水利工程水费收缴管养、限时服务承诺及问题整改交办督办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曲靖市水务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为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管养办法十条》《农村饮水工程“有事找我”三级责任人限时服务承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整改交办督办单》三项机制贯彻落实到位,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管养、限时服务承诺及问题整改交办督办等工作,促进农村饮水工程正常运行,增强用水户节约用水意识,提升农村饮水保障水平,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饮水工程,包括全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管养、限时服务承诺及问题整改交办督办工作,包括制定出台县级农村饮水工程水价相关政策制度,落实农村饮水工程定价、水费收缴管养、限时服务承诺及问题整改交办督办、财政补助等任务。

第四条  县(市、区)水务局市指导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牵头部门,在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管养、限时服务承诺、问题整改交办督办方面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落实中央、省、市及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要求;

(二)完成曲靖市水务局关于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方面的各阶段目标要求;

(三)制定县级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推进方案,明确水费收缴目标任务;

(四)主动协调价格主管部门,推进农村饮水工程定价和水费收缴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 村(组)贯彻落实《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管养办法十条》、《农村饮水工程“有事找我”三级责任人限时服务承诺》情况;

(五)及时受理曲靖市水务局“红、黄、蓝”三色交办单交办督办的中央、省、市级等各种渠道发现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时办结,并按交办督办程序反馈办理结果,并建立办理台账;

(六)协调落实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地方财政补助经费,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第五条  水费收缴管养、限时服务承诺、问题整改交办督办方面工作存在下列情形的,曲靖市水务局视问题严重程度,对县(市、区)水务局、涉及乡(镇、街道)启动问责程序:

(一)2020年1月底前,未以县级为单元制定农村饮水工程水价有关政策制度的;

(二)2020年4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未全面定价的;

(三)2020年6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处数未达到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缴率未达到90%以上的(水费收缴率是指农村饮水工程在一定时期内实收水费占应收水费的百分比);

(四)2020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未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未达到95%以上的;

(五)未落实管养办法十条或限时服务承诺的;未受理或未按时办结曲靖市水务局交办督办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

第六条  水费收缴管养、限时服务承诺、农村饮水安全交办督办问题的认定来源主要是水利部、云南省水利厅、曲靖市水务局等暗访抽查结果,并综合考虑县(市、区)水务局报送的信息数据,以及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的相关问题。

第七条  暗访抽查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根据已经明确落实水费收缴管养、限时服务承诺及问题整改交办督办机制的时间节点任务,对会泽县、宣威市每年随机选取8至10个乡(镇、街道),其余县(区)每年随机选取4至6个乡(镇、街道)进行暗访抽查;

(二)对每个暗访抽查县,根据不同时间节点暗访的工程类型要求,每次随机选取4至8处位于不同乡(镇、街道)、不同供水规模的农村饮水工程,每处工程随机入户暗访不低于10个用水户;

(三)对曲靖市水务局交办督办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暗访,每次暗访件数不得少于1件;

(四)对相关问题线索的地区和农村饮水工程,适当加大暗访力度。

第八条  问责方式主要包括责令整改、约谈和通报批评等三种方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整改:

(一)暗访抽查发现1个村(组)或1件农村饮水工程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水费收缴工作任务的;

(二)暗访抽查发现2个村(组)或2件农村饮水工程未落实管养办法十条或限时服务承诺的;

(三)通过暗访抽查、月调度等措施发现县(市、区)水务局对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推进不力的;

(四)县(市、区)水务局未受理或未按时办结曲靖市水务局交办督办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达1件以上的;

(五)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水费收缴管养、限时服务承诺等相关问题的。

第十条  曲靖市水务局通过印发“一县一单”等方式责令县(市、区)水务局、涉及乡(镇、街道)进行整改,被责令整改单位要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延期未完成整改的,应按月报送整改进展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警示约谈:

(一)暗访抽查发现2个村(组)或2件农村饮水工程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水费收缴工作任务的;

(二)暗访抽查发现3个村(组)或3件农村饮水工程未落实管养办法十条或限时服务承诺的;

(三)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落实管养办法十条及限时服务承诺机制滞后,经责令整改超过1个月未整改到位或未按期提交整改报告的;

(四)(四)因水费收缴不力或落实管养办法十条及限时服务承诺不到位导致农村饮水出现问题,当年被责令整改次数达3次及以上的;

(五)县(市、区)水务局未受理或未按时办结曲靖市水家局交办督办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达2件以上的;

(六)由曲靖市水务局分管领导、农村水利科对县(市、区)水务局及涉及乡(镇、街道)的分管领导、农村水利科科长、相关人员进行警示约谈。

第十二条  曲靖市水务局对县(市、区)水务局、涉及乡(镇街道)进行约谈,被约谈单位要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按月报送整改进展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报批评,同时还要进行警示约谈

(一)暗访抽查发现3个村(组)或3件农村饮水工程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水费收缴工作任务的;

(二)暗访抽查发现4个村(组)或4件农村饮水工程未落实管养办法十条或限时服务承诺的;

(三)对县(市、区)水务局报送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月调度情况进行复核,发现谎报数据等严重行为的;

(四)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落实管养办法十条及限时服务承诺严重滞后,经约谈超过1个月仍未整改到位或未按期提交整改报告的;

(五)因水费收缴不力或落实管养办法十条及限时服务承诺不到位导致农村饮水出现问题,当年被约谈2次及以上的;

(六)县(市、区)水务局未受理或未按时办结曲靖市水务局交办督办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达3件以上的;

(七)由曲靖市水务局主要领导、驻市水务局纪检组组长对县(市、区)水务局及涉及乡(镇、街道)的主要领导、相关人员进行警示约‘’

第十四条  曲靖市水务局视问题严重程度,确定通报范围:

(一)对第十三条存在的问题,通报至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明查暗访抽查发现4个村(组)或4件农村饮水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水费收缴工作任务的,暗访抽查发现5个村(组)或5件农村饮水工程未落实管养办法十条或限时服务承诺的,或在当年被约谈3次及以上的,通报至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三)暗访抽查发现5个村(组)或5件农村饮水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水费收缴工作任务的,暗访抽查发现6个村(组)或6件农村饮水工程未落实管养办法十条或限时服务承诺的,或在当年被约谈4次及以上的,通报至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并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第十五条  曲靖市水务局可通过正式文件、工作简报等方式,对县(市、区)水务局、涉及乡(镇、街道)进行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单位要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按月报送整改进展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曲靖市水务局将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管养、限时服务承诺及问题整改交办督办工作问责情况,纳入水利相关工作考核范围,并与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七条  曲靖市水务局在对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或暗访抽查中,发现个人有违纪违规线索的,按干管权限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  县(市、区)水务局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县级问责细则,健全完善分级监督管理体系,加快建立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管养、限时服务承诺、问题整改交办督办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曲靖市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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