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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整治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 2021-10-18 8:26:00   |   来源:Luyin.com   |   分类:环境卫生整治   |   热度:578℃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 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投资专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18)2号)、《关于印发重大水利工程等10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2019)202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辖区内使用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 政府投资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因开矿、建厂(场)、修路、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等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监督和考核,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各县(市、区)成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水务的副县(市、区)长任组长,县(市、区)发改局、水务局、财政局、住建局、卫健局等部门作为成员开展日常工作,辖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在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好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县(市、区)发改局负责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并会同县(市、区)水务局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审批工作;县(市、区)水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工程运行管理督查指导,配合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绩效考核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县(市、区)卫健局负责水质监测工作,同时做好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验,加强卫生监督;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城乡区域供水,将县(市、区)、乡(镇)周边城镇供水工程能覆盖的衣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纳入供水范围。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执行国家和省须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和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的5年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申报,县(市、区)水务局牵头负责编制县级5年规划并形成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根据上级下达指标,由县(市、区)水务局商县(市、区)发改局在上级下达任务指标基础上制定初步计划,报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各县(市、区)发改局与水务局联合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计划下达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根据工程实施主体职责委托具有丙级及以上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中日供水100立方米以下、供水人口1000人以下的工程“打捆”编制初步设计,其中“打捆”上报的每件工程必须有单独的工程量、简单平面工程布置图;日供水100立方米以上(含100立方米)、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工程单独编制初步设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订的年度实施方案上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市、区)水务局牵头,组织发改局、财政局、卫健局等部门专家进行评审后予以审批,县(市、区)发改局会同县(市、区)水务局根据已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结合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和工程实际情况,直接审批各乡镇年度实施方案,对已经批复的各乡镇年度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水务局统一汇总后报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备案。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工程(以下简称“千吨万人”工程),各县(市、区)应单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深度达到初步设计阶段要求,报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审批。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

第九条  工程设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 687-201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规程》(SL 559-2011)、《云南省

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3/T168-2013)等其他相关规程、规范进行设计评审,未经评审批复的项目不得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或实施方案等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并加强督导和问责,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总理、建设法理期、全用童理制、变工社收制。对“千吨万人”以上进复中共水工程,要供有未阅定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贵工程建设和建用运行童理:其他阅模软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基查理办法、确来工程用量的前提下、采取村民自建、由管的方式维织工程建设、或以县(市、区)、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规模以下(千吨万人以下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或单件工程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县(市、区)政府批准成立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维织实施,负是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理;日供水1000 立方米以下、供大人口1000人以下且投资在400万元以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由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单户或联户修建的集雨水窖、水池、小深井等分散供水工程在乡(镇)人民政府、街连办事处的监督下由受益农户按照技术规范和要这自建自管。

鼓励推行农村优水安全工程“优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实施,严格经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投标

农村优水安全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反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理目指定工程承包商、树料供应商。不得连反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发包工程、采购放料,不得接他工程灭材料采购事项。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必须进行全程公示,公示以录像或照片为依据,内容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受益人口及开工竣工时间等。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及实施方案批复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严禁随意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个别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改变工程地点、建设内容、投资增减10%,改变主要设备、材料等属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变更设计方案及有关资料报县(市、区)水务局、县发改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程项目按照批复权限分别开展验收工作,其中县级批复的项目经乡镇自验后进行县级验收,验收总结报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市级批复的项目首先经乡镇自验后进行县级初验,最后进行市级竣工验收,验收总结报省水利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项目完工后,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要及时组织自验,验收以自然村为单位,验收人员中每村应有3至5名村民代表签字:对集中式供水工程要逐个进行现场核实验收,家庭水答、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要逐户签字验收,乡(镇、街道)自验要对项目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及下达的计划建设工程,总体指标的完成情况,建设工程的处数、建设内容、解决人数,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档案资料是否规范等要明确填写明确结论。

乡镇自验后要督促建设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和完善,准备好竣工总结、图纸、财务结算、审计报告等有关文件,报请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县级验收。县级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主要以成立验收小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的方式开展验收,验收小组以自然村为单位,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检查、征求受益农户意见后,评定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质量等级为合格、不合格。对不合格工程,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重新验收仍然不合格的收回资金,责任自负。验收小组要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交付使用的意见。验收资料交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验收小组通过听取汇报、看资料、实地检查、征求受益农户意见后,评定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质量等级为合格、不合格。对不合格工程,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重新验收仍然不合格的收回资金,责任自负。

对市级部门批复的千吨万人以上工程项目的验收在县级初验的基础上,县(市、区)水务局、发改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坡工验收请示,市水务局牵头,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卫健委等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总结报省水利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通过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村民自主负责管理,工程所属村委会、社区要配备专人管护,并制定管护措施,建立健全工程水费计收、维修、养护等各项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村民自建、自管;由政府授予特殊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第六章 项目资金来源、使用及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及自筹资金共同负担。入户工程部分,可在确定农民出资上限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各地要拓宽投融资渠道,多形式、多渠道英集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可在省、市、县配套的地方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经费,用于项目调查评估、水质检测、人员培训、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二十一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衣村安全饮水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授资由各县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对中央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各典(市、区)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按照进度进拨付、完成审计后拨付至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调后无质量问题一决性按付。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可在省、市、县配套的地方资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全面负黄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管和检查、检查任务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2次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值不局限于组织领导、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竣工验收和工程效益发挥等情况。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衣村饮水安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痕迹管理,涉及项目的各种文件、图片、合同、竣工资料等要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并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保存,以便查询。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1.申报计划及项目批复文件;2.设计文本和图件;3.招投标资料、政府采购手续、建设合同和管理责任书;4.施工合同;5.工程施工痕迹资料;6.建设管理报告、运行管理报告、监理报告、设计报告;7.结算资料(附件:开工申请、群众满意度测评卡、建前及建后公示照片、试压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请验报告);8.工程移交证明和建后管理制度;9.廉政合同;10.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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